将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
发布时间:2020-04-04浏览次数:72
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即将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行解读。条例当中有诸多亮点,包括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首次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等。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介绍,“真实准确是数据的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也是条例的核心目标。” 条例创设4项主要制度,包括每年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制度、监测设施保护单位制度、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责任制度和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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